好久没更新Blog了,也好久没有关注php这边的动态了。
前两天,忽然从乌云上看到Sablog作者谭登元(4ngel)因为入侵P2P网贷系统非法盗取资金,而被捕入狱的事情,突然间有一些震惊!感觉就像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情一样!
读大学的时候,从sablog开始,知道4ngel这个人的。看了他的sablog程序,还用过他写的phpspy程序,都是经典啊!而且还从他写的blog里面,学了一些sql注入的知识。当时,简真把他当成偶象来看待了。
工作后,也没再怎么去关注他了。突然间在网上看到4ngel这么熟悉的名字,不禁勾起许多回忆啊!
然后仔细读了裁判文书,尤其是二审部分: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供的谭登元妻子账户交易及其所提2万余元系劳务报酬,不是犯罪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该交易明细只能证明有五笔来自延边的汇款,但不能证明五笔汇款确系郎小龙汇出,且该五笔汇款与犯罪并无时间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并不能得出谭登元收到的汇款均在郎小龙作案之前的结论;其次,庭审中,上诉人谭登元也承认,2013年9月23日,郎小龙曾向谭登元建行卡汇款8000元。故郎小龙汇款给谭登元的时间也有发生在郎小龙作案之后;最后,本案认定上诉人谭登元构成共同犯罪是以上诉人谭登元是否明知郎小龙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至于郎小龙汇款给谭登元的时间先后及以什么方式从郎小龙处取得钱款,不影响其共同犯罪的认定。综上,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谭登元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谭登元未与郎小龙共谋,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对于共谋的事实,谭登元、郎小龙在侦查阶段均有多次供述,二人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其次,二人共谋的事实不仅有双方的供述,亦得到其二人QQ聊天记录的印证。二人在2013年8月14日的QQ聊天记录中,郎小龙对谭登元说“现在找合适的站各插入一个账户,测试能否到账,如果可以就批量插入,不过现在的问题就是一个账户体现只能用一次,需要隔一段时间才能再用,有点浪费资源和时间”、“一个站到账5000,不过单笔极限就是5000,冒风险提的。现在有两个站可以提,今晚继续测试下一个站”。谭登元回复“恩。微信说”。由此可见,谭登元应当知道郎小龙在利用其发送的权限,实施套取网络信贷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谭登元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至于谭登元是否全面了解郎小龙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准确了解郎小龙行为的性质等,均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综上,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可以看出来,其实4ngel还是不敢自己动手去盗取资金的,只是收了2w元的“劳务费”,可没想到法官可不是这么想的,认为是同谋,以诈骗罪直接判了5年。。
一步走错,就这么毁了人生的5年大好时光啊!做技术的,还是要多学学法,很容易不小心就触碰到法律的雷池的。